广东财经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运行,保障学校、商户以及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一卡通系统资产,共同维护学校公共设施及用户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财经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旨在实现两校区校园卡的统一,为全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一卡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负责校园一卡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校园一卡通专用账户资金的上缴结算和支出审核,原则上应按月进行账务核对;负责校园卡(帐户)管理、与合作银行圈存款的数据核对和商户结算报表的提供等工作;负责对问题账务项目进行协助核查。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资金与财务管理,并设置与之对应会计人员分别负责广州校区和佛山三水校区的资金与账务管理工作;负责与合作银行的对账单核对及商户、一卡通日常业务账务结算。
第五条 为保证新生入校能及时使用校园卡,教务处、招生考试处、研究生处等相关数据管理单位须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完整的新生数据信息。
第六条 校园卡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资金管理遵循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归集、核算及划转。
第三章 校园卡的功能、类型及样式
第七条 校园卡是使用非接触CPU技术的智能卡,具有电子钱包、电子证件和校内金融等功能。
电子钱包功能:就餐、购物、缴纳罚款、自助缴费。
电子证件功能:在校内可作为身份证件使用,也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电子身份认证,能提供校园数字化管理的各种应用系统,包括学籍管理、图书馆借还书管理、身份认证管理,宿舍、图书馆等门禁控制管理等多种功能。
校内金融功能:奖/助学金的发放、勤工俭学酬金发放、水电费代扣等功能。
第八条 校园卡印有广东财经大学校名、校徽等标志,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监制。校园卡的制卡数据信息由相关数据管理单位提供。
第九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功能卡、家属卡和消费卡、校友卡五种。
(一)正式卡:发放对象为在册的教职工和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研究生,具有应用服务的全部功能,记名卡可挂失。根据卡片印刷的样式又可分为工作证(正编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职工卡(非编员工)和学生卡(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研究生)三种。正式卡为彩色照片卡,卡面上印有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二)功能卡:发放对象为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学生,具有校内电子钱包的功能,可以根据各单位的需要开通电子证件等功能,记名卡可挂失。功能卡为彩色照片卡,卡片上印有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三)家属卡:发放对象为在校教职工(不包括非事业编制)的直系亲属,仅具有校内电子钱包的功能,记名卡可挂失。家属卡为非照片卡,卡面上不印持卡人基本信息。每位在校教职工(该教职工是持卡主卡人)只限办理一张家属卡。
(四)消费卡:发放对象为在校学习、工作的短期人员,仅具有校内电子钱包的功能,是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消费卡为非照片卡,卡片上不印持卡人基本信息。
(五)校友卡:发放对象为学校校友,具体按校友总会办公室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校园卡的管理
第十条 校园卡的使用期限。正式卡、功能卡的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的工作(学习)期限一致。若有效期满仍想继续使用,可持校园卡、身份证到各校区校园一卡通服务厅办理转校友卡手续。家属卡的有效期与其持主卡人在校的工作期限一致。消费卡的有效期为1个月,自发卡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如需延期,需持单位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各校区校园一卡通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
第十一条 正式卡、功能卡、家属卡如丢失,须先进行挂失操作,48小时后,才能到各校区校园一卡通服务厅凭身份证(学生可凭学生证)补办新卡。校园卡挂失受理前发生的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正式卡首次办理免工本费,正式卡补办和功能卡、家属卡的首次办理与补办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消费卡的办理按15元/张收取押金,若退卡时卡片完好可用,退还押金;校友卡的补卡按校友总会办公室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质保期为3个月,质保期内持卡人在正确使用且无卡片物理损坏的情况下,因卡片质量问题可免费更换。
第十四条 校园卡持卡人离校(如离职、毕业等)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各校区校园一卡通服务厅办理销户手续(学生毕业时以班级为单位)及余额报表打印。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销卡手续的校园卡将作销户处理,销户后的卡内余额不再作退款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销户余额在财务处设立专用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校园卡每人限办一张,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转借。校园卡只能进行消费,不允许提取现金。持卡人有义务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对其账户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商户管理与结算
第十六条 校内商铺的租赁商户或其他有关部门可申请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子商户)时,应通过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网络信息中心、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商户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所需的各类设备及接入费用由商户承担。
第十七条 商户应经常对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确保收费终端机网络畅通和功能正常。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在系统质保期内,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厂商承担;质保期过后,原则上由设备使用部门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承担。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商户应尽快报告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维修。若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商户负责,出现事故的中止其业务,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与商户进行账务核对时以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 商户结算时,学校所属商户按其使用的终端收费机缴纳一卡通系统维护及管理费,标准为每台30元/月,一年按10个月缴纳。该项费用在商户每个月资金第一次结算时直接扣除。财务处单独设立专项管理账户用于补充“一卡通”的运行经费。
第六章 应用子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一卡通系统资源,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写明具体需求,经批准后实施对接。涉及收费的应用子系统对接还应报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相关费用由应用子系统所在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应配合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管理,确保应用子系统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畅通。必要时,网络信息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终止该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校内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相关软、硬件设备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照价赔偿,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系统出现账目差错,由学校授权网络信息中心和财务处进行核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