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强全校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保障项目实施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围绕数字化校园建设,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纳入学校预算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信息化相关的硬件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包括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不包括仅供各单位使用的专业软件、教学软件、操作系统、二级单位网站),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和升级。

(二)信息化相关的硬件基础建设。包括服务器、存储等设备的采购及综合布线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和升级。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申报、论证、审批、立项、建设、验收、升级、维护和服务等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和需求引导的原则,以服务师生为根本出发点,防止盲目立项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技术论证、项目实施落实及验收等工作,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沟通与协调以及技术服务指导,负责监督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与审批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申报单位需填写《广东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报网络信息中心。每年的项目申报时间以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业务通知为准。网络信息中心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需求、技术、安全等级保护等方面的审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申请的必要性、技术性及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与审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该项目类型的申报,申报单位需由网络信息中心签署相关意见后方可报送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的项目申报时间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的业务通知为准。

 第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通过论证并同意立项的项目汇总后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第十条 确定承建单位后由网络信息中心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网络信息中心按照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等级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建设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的项目督导和技术指导;当建设过程中涉及跨部门的情况,由网络信息中心组织统一协调。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技术要求、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合同以及其他商议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形成初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由网络信息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对信息化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与数字化校园集成情况、安全风险评估、文档完毕情况、项目投资效益、项目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学校验收结论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利于项目建设单位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账。

第六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信息化项目的后期运行和维护,提供机房环境、网络环境、软件运行环境、域名解析、数字化校园平台对接等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各建设单位至少配备一名信息化建设管理员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信息化建设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业务上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二)需定期检查应用系统的运行状况,并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完成定期的网络安全隐患排查;

(三)监督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开展常规质保运维服务。

 各建设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员如有调整,须及时报送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七章 系统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均需通过安全评估,其中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项目还需达到相应的安全等级保护,方可对外提供服务,并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并确保本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他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的认可。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粤商院201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doc